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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_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有哪些
ysladmin 2024-07-03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_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有哪些 谢谢大家对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
谢谢大家对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标识标牌合同
2.警告标识区别,二个都是当心触电区别在哪里
3.警示标志规格,尺寸
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5.消防指示牌安装规范是什么
标识标牌合同
标识标牌合同范文5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标识标牌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标识标牌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导言
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依据政府对广告装饰行业管理的有关条例、政策、法规之规定,在甲方认可乙方《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的基础上,为保护双方利益,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信息
1. 工程地址:甲方愿意将位于 市标识标牌工程交给乙
方 ,具体信息如下:
2. 工程类别
三.工程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取:合同价款内所施工项目以乙方提交的预算为准进行包工包料的承包形式,包干结算。乙方提交的《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及预算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材料样本(板)甲方审核后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无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及材料不在包干范围内工程项目,结帐方式同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乙方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甲方不得在没有下达相应变更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施工。结帐方式与总合同付款同步。
四.工程价款
根据《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经甲乙双方进行友好洽谈,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不含税造价 元无争议。
如果工程中发生预算包干外签证,施工工程结束后一星期内根据甲方代表签署的《甲方指令装饰工程变更单》和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等凭据结算包干外的变更费用。
乙方提交的变更方案甲方不同意的,乙方不得变更;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在满足工期、工程造价、已经采购的材料损失的条件后,乙方必须进行变更。施工中如有增减项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增、减项目,甲、乙双方协商议定.没有《甲方指令装饰工程变更单》和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施工方将不予变更。
五.工期
本工程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结束。如果施工期间发生项目增减和材料变更时工期顺延,停电累计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甲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可以停工,停工工期顺延。以及甲方与相关配套工程影响乙方施工的,工期顺延。
六.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采取三期付款方式。
第一期: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30% 即人民币元;
第二期:工程完工,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65%即人民币 元; 第三期:一年保修期满后,甲方付工程总价 5%质保金即人民币 元;
七.工地负责人
甲方工地负责人: 甲方财务负责人:
乙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财务负责人:
八.工程的保修服务
8.1 本公司的用户,享有在保修期间内,因材料,施工工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公司提供48小时快速响应服务;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予保修,如需维修,公司收取适当的工本费;
8.2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只承担施工部分保修责任。
九.甲方权利及义务
9.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和良好的施工环境,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2 甲方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并缴纳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
9.3 甲方应派驻一名全权代表负责协调工作,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甲方均予以承认;
9.4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应派驻一名代表监督指导乙方工作,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管理。甲方派驻代表的所签署的一切文件甲方将予以承认;
9.5 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有义务协助乙方保障工地施工顺利进行。所有需要变更的材料和施工项目,必须由甲方全权代表提出,下达《甲方指令变更通知书》,乙方签字认可后才能变更,否则乙方不予变更。由乙方提出变更的,乙方向甲方发出《变更申请单》,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有义务对乙方的变更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十.乙方权利及义务
10.1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切实维护甲方利益,保护、看管好甲方的财物。不得损坏甲方的房屋设备器材;
10.2 乙方不得在现场使用非施工用途的大功率电器(生活用电除外);
10.3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维护公司形象;
10.4 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防止碰伤、划伤;
10
.5 确保施工作业扎实、规范,质量过硬。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变更及终止
11.1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材料样板的变更,均需要取得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及附件。
11.2 在施工中,如需对装饰项目进行变更,应提前一星期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发生费用的增减,施工工期也应提前或顺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变更申请单》、或者不发《甲方指令变更通知书》,乙方有权中止施工并工期顺延。
11.3 在施工中,若因工程需要和其它原因更换合同中选定的材料,需经双方同意认可,并由要求更换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运输费、搬运费、退料损失费)并签字认可。
11.4 合同签订后,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则按合同价格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在施工过程要求终止合同,需对已完成的半成品和成品工程进行决算后,按上述约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1.5 本合同执行完毕、保修期满、保修金结算完后合同失效。
十二.其它事项
12.1 《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及乙方提交的`材料样本等将作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均具有与合同正本同等法律效力。
12.2甲方发出的《甲方指令变更通知单》、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工程竣工验收单》、需要甲方确认的,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均具有与合同正本同等法律效力。
12.3 工程完工后壹周内,甲方应组织验收,逾期不予验收的,则视工程合格;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尾款,逾期不能支付的,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另将承担该工程总价的2%作为每天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2.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十三.会签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标识标牌合同 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中国石油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制作内容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制作安装符合甲方要求的标识、标牌;
1.2具体规格、数量与边框材质详见附件一《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内容及报价单》所确定内容;
1.3乙方在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必须保证质量,保修期为三年(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品的损坏,外物影响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处理完毕;
1.4安装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
二、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2.1本项目制作、安装及维护总费用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整(¥0元 );
2.2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本合同的全额发票,甲方须在收到发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50 %预付款,即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元);
2.3乙方制作完成甲方验收成品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40%项目余款,即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贰角整(¥ 元);
2.4安装完成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 10 %项目余款,
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叁元捌角整(¥ 元)。
2.5甲方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乙方付款。
三、项目制作安装期限
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完成合同所定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
3.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四、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4.1.2有权对乙方的制作、安装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参考;
4.1.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1.4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4.1.5甲方协调好乙方在安装过程中的现场一切事宜,不得造成乙方产生窝工和停工的损失。如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误工费;
4.1.6乙方在制作、安装及维护过程中,如发生工作人员受伤、伤病等任何安全问题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4.2.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沟通,并与甲方协商修改方案;
4.2.3乙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制作质量,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制作物符合规定的品质,接受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4.2.4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5由于乙方制作安装错误产生的问题,乙方有责任在设计制作上进行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付款方式执行时,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5.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制作、安装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5.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返工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于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所致的一切后果;
5.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5.5如属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所定项,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赔付甲方损失费用;
5.6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其他条款
7.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20 年 月 日
乙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年 月 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3甲方:醴陵泰安医院
乙
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醴陵泰安医院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标识标牌制作
1、规格、数量:见标识标牌甲方技术要求。
2、材质与投标时所提供小样材质相同。
3、标识标牌的颜色、规格、款式选择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成。
二:标识标牌安装
安装地点:医院综合大楼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标识标牌合同总价款:捌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2、支付方式:
安装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3、规格、数量增减按照乙方预算单价表及合同扣率执行。
四: 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20天,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开始计算。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力、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2、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2)乙方权力、义务: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书面通知甲方,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在标识标牌安装期间,乙方要严把质量关,保证标识标牌的安装安全、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安装标识标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5、在安装标识标牌过程中不得损坏主体工程墙面及屋顶,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恢复。
六:关于验收
1、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
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七:售后服务
1、楼顶不锈钢3年内不生锈,不褪色, 3年内免费维修和更换,3年以后出现问题只收取成本费用和工时费;
2、标识标牌上的颜色在6年内不褪色、不变形,若出现褪色、变形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工期顺延。
2、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九、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醴陵泰安医院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xx年10月26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将 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自愿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内容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内容、范围:详见下表
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 元) 第二条 施工场地的提供 无。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大写)元整(¥: 元)3.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两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制作安装施工期限 第五条 工程验收
6.1凭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及报价单作为验收依据。
6.2乙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由双方组织人员共同验收。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7.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设计方案的规格、数量完成工作,否则应承担返工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8.1中途变更设计方案、规格、质量、数量等,因此而造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工期经甲方批准后顺延;
8.2中途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乙方损失的全额赔偿; 8.3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乙方违约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乙方制作、安装、施工的工作成果质量保证期为壹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非人为原因损坏)由乙方进行免费维修,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5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 XX小区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双方签订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小区标识标牌制作、安装
2、安装地点:xxx小区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围:
xx小区标牌标识制作、运输及安装。
三、产品、数量、价格(表中未能列尽的,可以另行附表,但须经双方盖章确认)
制作项目明细详见:①附件一:《xx一期标识标牌款式图纸》、②
附件二:《xx一期标识标牌制作报价清单》。所有材质和价格以报价单为准。
四、价格:
价格以人民币计算,货物的价格包含制作、运输、安装及发票的费用。合同
总金额(含制作、含运输、含税价、含安装等一切费用):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承包价不含增补部份。详见:附件二:《XX一期标识标牌制作报价清单》。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服务承诺:
1、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双方确认图纸检验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及行业相关工艺要求标准制作施工。
2、服务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标识标牌质保期为壹年,一年内出现非人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质保期内如出现退皮、变形、脱落、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24小时内免费维修 (人为或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贰个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否则视为违约。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满后维修服务仅收工本费。
六、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由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清点货物,经清点无误后乙方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安装。
2、 交货、安装时间:乙方应于并于年 月 日前合格安装到位。
3、工程变更注意事项:
①乙方对于标牌制作工程若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响应,而造成的工程进度的拖延,应由乙方 承担该损失。
七、验收标准、方法:
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所述和附件并经甲方签字认可材质、尺寸、工艺;所有丝印、烤漆色按照甲方提供的色标编号为基准的验收标准执行。
2、验收方法:货到现场后甲方开始验收,对工艺和材质进行核实,验收完成后乙方开始安装,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八、付款方式:
1、工程结算:标识标牌制作以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同时须有甲方签字确认。
2、付款阶段如下:
①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做为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 元整)。
②乙方将标牌制作完成货到现场且按甲方要求指定地点安装完成,经甲方总体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人民币:(¥ 元整);
③质保金:预留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 角整(¥元整)。做为工程维护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扣除乙方相关责任款项后支付)。
3、备注:预付款暂按报价总额的30%付款,如后续部分标牌有改动,后续余
款按实际总额另行核算。
九、甲方责任:
1、负责组织对标牌的验收,指定安放地点。
2、负责对乙方提供图纸审核及签字确认。
3、负责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十、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保证采购的材料规格、品质达到合同的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签字认可图纸精心施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3、乙方自备施工用的一切工具及设备;
4、乙方要认真组织并按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服从甲方现场指挥,维护现场整洁,及时清运垃圾;
5、乙方确保施工作业扎实、规范、质量过硬。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场安装标牌标识时,施工中的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及他人的安全由
乙方负责。乙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如乙方在制作、 安装过程中违反安全要求所发生设备、人身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不负 任何直接和间接责任。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的财产、物品 受损,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至费用扣完为止。
3、如乙方未按合同所述中的材质、工艺、尺寸进行制作,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4、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协议规格数量清单对货物进行核对,甲方如果发现商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货物受损、短缺等情况视为违约,双方应列出清单,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负责于两天内补足或更换安装到位。
5、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
十二、解决纠纷:
1、双方如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双方确认的图纸及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均需双方盖章认可,附件一:XX一期标识标牌款式图纸(由甲方审核签字,并作为交货验收依据之一)。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本具同等到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宜的地方,需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4页,一式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警告标识区别,二个都是当心触电区别在哪里
参照《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导视系统工程规范》,对照该标准看看。
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设计设置规范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景区标识牌设计(以下简称景区标识)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指示牌、3A?4A?5A?景区标识系统工程,景观解说介绍牌、服务设施导向牌、安全提示牌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制作。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旅游景区标识系统包括五大类型: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
一、导游全景图(景区总平面图)?
包含景区全景地图、景区文字介绍,游客须知、景点相关信息,服务管理部门电话等全景导游图。?
二、景物(景点)介绍牌?
指景点、景物牌介绍,相关来历、典故综合介绍,设计尺寸,景点说明牌,区域导游图..?三、道路导向指示牌?内容包括道路标志牌、公厕指示牌、停车场指示牌等游客提示牌。?四、警示关怀牌?
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及保护环境等一些温馨提示牌、警戒、警示牌。?五、服务设施名称标识?
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医疗点、购物中心、厕所、游览车上下站等一些公共场所的提示标识牌。?
第二章?导览标识系统规划设计?2.1目标?
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应以树立景区高档次、高质量服务形象,创造景区和谐的游览与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的信息沟通,增强游客的旅游体验,优化景区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引导游客顺利完成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根本目标。?2.2主要内容?
2.2.1全面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区域的发展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2.2.2?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需求总量、地域结构及其它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2.2.3提出景区导览标识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导览标识设计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提出导览标识要素结构、空间布局的原则和办法。?
2.2.4?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处理、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提出景区导览标识系统具体实施的保障及其它合理措施。?
2.2.5?提出对景区导览标识的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的要求。?
2.2.6景区的导览标识规划应与景区发展总体规划协调一致,规划期一般以5年为宜,并应经过专家论证,提高导览标识设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5a景区标识设计力求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2.3?基本导览标识?
景区全景导览标识、景点区域导览标识、景区服务导引标识、景区内道路交通指示牌、景区
说明牌、停车场、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导引标识;购物、餐饮、厕所、医疗急救、公共电话、警戒忠告、服务质量投诉等场所导引标识等是景区标识系统必备的基本导览标识。?第三章?景区类型与标识系统?3.1景区分类?
按旅游资源构成将景区分为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及复合型景区三大类型。景区应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方式的差异,确定导览标识的设置系统、种类和数量;解决与周围环境的联系、过渡和协调等问题;要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点、线连接顺畅,区域相互呼应的有机整体。?
3.2自然类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水体、气候、动植物等自然地理要素,并从中提取主要元素作为系统主线。?
3.3人文类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要突出其多功能综合性和文化性特征,以此作为导览标识系统设计和设置的依据,并在创意构思、具体形式、装饰风格上给予充分体现。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区,建立导览标识系统时,应同时遵循相关法规。?3.4复合型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要与景区整体宏观规划相统一,符合景区人文及自然特色,并视其所处具体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及特色,合理设计和设置导览标识。?第四章?导览标识系统设计?4.1设计要求、原则、依据、程序?4.1.1设计要求?
导览标识必须达到其完整的功能性,面貌完整、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品质、韵味高尚,造型、风格适当,设计风格要突出生态性、文化性、艺术性、多样性和功用性;并应因类型不同,区分色彩的冷暖、强弱、软硬、轻重,区分形状的明快与恬静、华美与质朴,使之适合旅游景区环境;其标识材质、外观和风格要与景区类型、特色、环境协调一致,设计各种类标识时,要按照不同功能区分系统,并建立各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4.1.2设计原则?
设计理念要人性化,设计内容要规范化,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导览标识种类和功能要系统化。?
4.1.3设计依据?
导览标识设计要依据景区对表达其经营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线路及内容的要求、景区室内外环境条件、导览标识的表达方式和导览标识的导向分类原理进行。?4.1.4景区标识系统设计程序?
a)概念设计程序:根据景区整体环境、形象及宣传定位,制定导览标识的格调、档次,选择专业机构对其系统进行规划设计?
b)条件设计程序:?根据景区旅游线路游客流量评估及预测绘制导览图;根据导览图按分级引导原理进行导览标识布点定位;根据导览图、分级引导原理及实际环境需要,进行导览标识规格大小定位;根据分级引导牌的规格及实际文字图形内容需要进行版式设计,确定排版风格;根据实际版式风格套入实际文本及图形,并选定合适色彩组合。?
4.2景区标识设计分类:?
4.2.1景区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区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2.2景点说明牌(或区域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点名称、内容、背景、最佳游览观
赏方式等信息。?
4.2.3景观介绍牌要讲究科学性,突出重点,通俗易懂。旅游景区标识牌设计。?a)自然风景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地质地貌性质、构造特征、形成年代、科学价值、环境价值。?
b)河、湖、冰雪景观介绍牌要突出语言的艺术性和美感,营造和烘托艺术享受的意境。?c)观景台介绍牌要说明环境、地貌、动植物以及天象特征。景区标识牌设计?
d)动植物景观介绍牌要说明景物的科属、外观特征、习性、珍惜程度、保护等级。?e)遗址遗迹景观介绍牌要说明产生年代、背景、发展历程、文化内涵、保护等级。?f)建筑与宗教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建造年代、结构特点、民族文化内涵、建造者等基本信息。?g)游乐设施介绍牌要说明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时间、可能产生的感觉效果,并提示不宜参与的人群。?4.2.4服务设施标识?
a)停车场、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厕所、购物点、游览车上下站、游船码头、摄影部、餐饮点、电话亭、邮筒、医务室、住宿点、博物馆存包处等场所标识必须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b)售票处标识要明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景区标识标牌制作?
c)服务引导标识:景区、景点、景观、服务设施、出入口等处设置引导牌,并视功能需要标明方向、位置、距离等。?
4.2.5景区内公共道路设置交通指示牌,垃圾桶,景区休闲椅凳?,仿木景观凳。?参照《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4.2.6警示忠告标识?
景区必须在相应显要位置以牌示形式给游人以警示忠告,含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议等,必要地带需设置安全须知牌并明示景区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地带、景区所采取的防护措施、需要游客注意的事项。?
4.2.7管理说明标识?
a)游客提示牌:要提示景区所执行的国家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应的区域,明确受法律规章约束的行为。?
b)景区界线牌:要明确位置、界线走向、以及返回服务设施的方向和距离。?
c)景区工作区(非游览区)标识牌:5A景区标识系统设计应明确位置和范围。?各类管理说明标识内容表达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避免引起歧义;文字量要适合一般游览速度;语气恭敬柔和。?4.3设计尺寸?4.3.1形体尺寸?
要视景区环境实际需要以及游客浏览距离和建筑构造特征而制定比例,并视其功能性而制定大小;历史古迹、古今建筑及其它保护单位,其形体尺寸要符合相关规范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3.2文字尺寸?
要根据标识设置现场规格因素来确定视觉认知距离,进而确定其实际大小。景区综合介绍牌[可参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离)/20套用]?
4.4用色设计?
导览标识及其文字、图案、内容、颜色要根据景区经营理念、环境背景色的需要,并根据认知程度来选取较高反差的颜色搭配,以获得文字和图形的最佳视觉效果。?
4.5文字及图形符号的使用?
4.5.1中文、英文是景区导览标识使用的基本文种,必须同时使用,所表达的信息要与指向
实物相吻合,文字含义准确无误。?
4.5.2中文使用?必须采用简写字体,不得使用繁体或其他不易辨别的字体(见《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历史古迹、名人书法、特殊标志等除外。?4.5.3外文使用?
a)旅游景区的标识英语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其他外文译法要符合相应国家旅游业使用习惯。?b)4A级(含)以上景区的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必须同时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两种(自行选择)外语语种。?
4.5.4文字设计效果要达到字体、颜色、排版视觉鲜明丰满;点、线、面、文字和图件要素有机搭配;整体信息传达能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给游客带来视觉冲击效果。?4.5.5导览标识所使用的图形符号要遵循《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10001.1-2006、GB/T?10001.4-2007、GB/T?10001.5-2006?、GB/T?10001.10-2007),自行标志图形符号设计需遵循《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14543-93)?
4.6?材料设计?
4.6.1制作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节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视觉美、易维护、易更新的原则。?
4.6.2使用材料可视景区自然、人文特色及实际设置需要,参考相关材料学原理自行选择,但须保证文字、图形等内容均有良好视觉反差及功能效果。?
4.7结构设计?
4.7.1钢结构要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7.2混凝土结构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4.7.3涉及电气的要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4.7.4涉及文物本体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物部门要求?第五章?导览标识系统的设置?
5.1设置布局?
应遵循数量适度,5A景区标识标牌导览牌分布合理,设置到位,服从环境,融于环境,不妨碍游览观瞻,且与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5.1.1景区停车场?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场地内施划车辆标线、车流导向标识、收费提示、限高限速提示、大小车分区标识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厕所指示牌、售票处指示牌、安全须知牌等,特殊部位的标识可增设发光或反光功能。?
5.1.2售票处?
应于建筑正面上方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于专用窗栏处标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说明。?
5.1.3景区出入口?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5.1.4游客中心?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5游览线路岔路口?
应设置通往各景点、服务设施、出入口的方向导引牌。?5.1.6旅游景点?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点介绍牌(景区关怀警示牌或区域导游图)。?
5.1.7购物点、餐饮点、厕所、医务室、公共电话亭、服务咨询和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8山体、水岸边、电动或机械游乐设施、景物和景点介绍牌,强电设施、高温设施、游览线路狭窄处、高台或地下设施,以及需要向旅游者作安全提示处,应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
5.1.9景区边界?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区界线标识牌设计。?5.1.10非游览区域?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非游览区域标识牌制作。?5.2文物保护景点?
历史古迹、重要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区域和公园景点,设置标识牌应同时遵循国家相关法规。?5.3?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处需在显要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牌,并视功能提供相关使用说明。?第六章?导览标识系统的管理?
6.1旅游景区内各类导览标识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程序?
一般由旅游景区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6.2外文文字审校?
导览标识使用的外文文字须由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外文翻译机构统一审核后,方可交付使用。?
6.3日常维护?
旅游景区标识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使导览标识安全、整洁。标识出现断裂、歪斜、倾覆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腐蚀和严重褪色的,须及时维修、更新,保证标识的正常功能。?
6.4临时标识?
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在规划外临时设置标识牌设计的,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6.5督查?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各类导览标识牌设计设置进行指导和管理。
警示标志规格,尺寸
1、类别不同第一个是防止触电
第二个是防止高压触电
2、用处不同
第一个防触电标识常用于容易触电的地方。
第二个防触电标识常用于高压电的地方。
3、意义不同
第一个是不要靠的太近,以防触电。
第二个是禁止靠近,以防触电。
扩展资料:
触电后采取的急救措施如下:
1、切断电源。无法切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木板等快速将电线挑里触电者身体。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手套,穿橡胶鞋等。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者,以防联锁触点;。
2、如果触电的人神志不清,呼吸心跳均正常,可将其抬到温暖的地方静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让其站立或走动,防止引发休克或心力衰竭。
3、如果触电的人呼吸停止而脉搏存在,应使用就地平卧,松解衣扣打开气道,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用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也可针刺人中、涌泉等穴,或让其服呼吸兴奋剂。
4、对心搏停止而呼吸存在的人,应立即人工胸外按压。
5、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以建立呼吸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气供应。发生触电事故时,即使严重到“假死”状态,如果能抢救及时、救护得法,绝大多数也可以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6、在抢救过程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送医院抢救的途中,注意保暖,严密观察触电人的呼吸、心跳、血压等。在医务人员未接替前不能停止抢救。
7、将灼伤或起泡的皮肤表面保护好。灼伤的范围一般很小,但症状却都很严重。因此,要用干净布料覆盖伤口处包扎。防止伤口污染。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警示标识国标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和400mm*300mm。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志的。
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安全标志的设置
(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4)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消防指示牌安装规范是什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第十二条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六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设置跨区和因举办交易会、灯光节等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市、区和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烂尾楼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三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标识牌是由安全色、边框和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安全标识牌 ,用于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指示牌安装规范一般要求如下: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 门窗安全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景区标识标牌设计安全保证措施”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